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一、屏東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持續提升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,
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,於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學校)
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,特依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
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訂定本規定。
二、授課人員至少三人為一組,應以領域課程或彈性課程為授課之內容
,於公開授課前,應共同規劃(包括共同備課、接受教學觀察及專
業回饋);觀課人員,須全程參與,並完成相關表件(參考格式如
附件一~四)之填報。
三、學校應擬定公開授課計畫(如附件五),經各教學研究會、年級或
年段會議討論通過後,由相關處室彙整核定,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
及九月三十日前,公告於學校網頁。
四、完成公開授課之授課人員,得檢具參與共同備課、接受教學觀察及
專業回饋紀錄,經服務學校報本府核准後,由服務學校核給研習時
數證明。
觀課教師得檢具參與共同備課、教學觀察及所提供之專業回饋紀錄
,經服務學校報本府核准後,由服務學校核給研習時數證明。
五、學校應邀請家長參與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及教學相關活動,並依屏
東縣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邀請家長參與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與教學
相關活動原則辦理,增進家長關心教師教學、學校課程及教學實踐
,建立親師生共學之學校文化。
六、本府得將學校公開授課辦理情形,納入教學視導之重要項目;如辦
理公開授課情形具共同備課、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並取得研習
時數證明者,學校得於每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,將前學年度辦理
公開授課之相關表件送達本府。
前項經本府審查認定為績效優良之學校,給予獎勵,授課人員,給
予嘉獎一次;行政承辦人員二名,給予嘉獎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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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4') }} 2024-10-22|
{{ $t('FEZ005') }} 164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