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一、依據內政部114年9月12日台內警字第1140873796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跟蹤騷擾防制法(下稱跟騷法)第4條第1項及第5條第2項 規定,警察機關於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,應即開始調查、製作書面紀錄,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,另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。依跟騷法第5條第1項 規定,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,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,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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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0-08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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